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亍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致: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270
敬启者:
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4日,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12月5日在《证券时报》
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地
点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四楼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年12月20日的9:15-15:00。
6. 2019年12月20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钱金波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至2019年12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379,007,86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19,427,993股)
的 68.0723 %。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
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
司监事代表清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5.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
议《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的主体除外)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为股东大会特殊决议事项,其余3项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根
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
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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