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化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之独立意见》;
    
    4.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7.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2.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
    
    2019年12月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在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联通南路16号17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郑温雅女士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1,262,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41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1,486,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746%。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部分股东代表、监事、见证律师及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81,468,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 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99 %;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关于选举赵兵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1,26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 关于选举张建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1,26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 关于选举李德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1,26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4) 关于选举洪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1,26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 关于选举齐敏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381,26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 关于选举徐学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381,26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刘知卉
    
    刘 宁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牛化工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