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和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任期均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在册职工。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7名,总会计师1名。
第七条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建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并提出相关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决议及授权,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安排和筹划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
资方案,并有权进行必要的资源调配;
(四)拟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保证生产经营发展所需
的职能分配和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五)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并负责在公司范围内全面贯彻落实;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请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
(七)主持经理层工作,合理分配工作职责,协调经理层工
作关系;
(八)负责公司行政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制定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并主持对其进行考核;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分
配方案、福利政策和考核办法;
(十)在国家法规和章程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进行资金、资产运用,或者行使其他权利;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赋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八条 副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专业意见;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
经理授权的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
期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
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并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总会计师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
财务监控体系,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全面负责公司的预算、决算管理;
(四)审核财务报表,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告;
(五)对公司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成本计
算,并提供最为经济的筹资方式;
(六)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保证公司资金需求;
(七)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提供
财务方面的分析和决策依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综合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总经理决定召开。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副总经理可提前向总经理或通过综合部提交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有关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由综合部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重要议题讨论材料应提前2天将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综合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组织筹备、会议议题收集、送审、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整理下发及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事项由综合部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应该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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