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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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
    
    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分)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的专职部门。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人员,在事项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所属子(分)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关联交易);
    
    2、对外投资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含放弃权利);
    
    3、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
    
    4、证券投资(含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申购);
    
    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6、提供担保(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在发生涉及担保的重大事项时,按照《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7、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含续租);
    
    8、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9、签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含PPP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
    
    10、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1、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2、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3、研究与开发项目;
    
    1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5、签订可能对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其他协议;
    
    16、其他重大交易。
    
    (四)应当报告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
    
    1、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2、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3、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以上标准的;
    
    4、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五)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在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时,按照《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所属子(分)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八)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所属子(分)公司发生前述情形,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条规定;
    
    (九)聘任、解聘为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公司及下属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的有关信息;
    
    (十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四)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六)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七)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八)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进展情况;
    
    (二十六)公司股东转让、增持或者减持公司股份;
    
    (二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子公司发生前述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条规定;
    
    (二十八)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新闻稿件;
    
    (二十九)除以上事项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事项金额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如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无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确认。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后立即按照《重大事项审签表》(见附件)的要求填报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并报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事项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如果该重大事项属于突发事件,如重大安全事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立即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随后按照《重大事项审签表》的要求填报相关情况,向公司证券部报备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与涉及该事项的相关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分)公司如需向社会及新闻媒体发布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新闻稿件,须填报《重大事项审签表》,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在该事项持续进行过程当中,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一)公司及下属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
    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
    容;
            (二)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
    义务能力情形的;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四)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被否决的,应当
    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进展(如开工、试运行、预
    计投产日期、正式投产、变更选址、变更项目总投资/产能/价格等、
    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项目被取消等);
            (七)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
    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交付或过
    户;
            (八)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
            (九)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其单位(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须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事项的上报及沟通,便于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向证券部上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如该人员情况发生变更须立即上报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每年对本单位(部门)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情况进行自查,公司每年对各单位(部门)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考核。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附件: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审签表
    
    编号: 年 月 日
    
      送审单位/部门
       (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重大事项概述
      送审单位/部门
        负责人意见
       相关业务部门
         会签意见
        证券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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