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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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外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科,审计科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筹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内部控制相关资料;
    
    (七)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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