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19-058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能源结构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挥各 整趋势,以开发清洁低碳能源为使命,立足山
发起人的优势,高质量、高效率地从 西丰富的煤与煤层气资源,专注于煤矿瓦斯治
1 事经营活动,为股东创造较丰厚的投 理及煤层气勘查、开发与利用,以技术创新为
资回报。 驱动,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打造国际化、专业化煤层气产业集团,回报股
东,服务社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2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司股份的活动。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3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二)要约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就选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
5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投票制。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公司不设由职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 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6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第一百一十七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7 款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8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寄、传真、的通知方式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
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但全体董事
召开5日以前。 一致同意豁免通知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9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四)~(六)一百零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10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第九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第一百零五条关于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11 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12 《上 海 证 券 报》和 巨 潮 网 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13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分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14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15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相应的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6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组申报其债权。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17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西省工商行 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除以上修改,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相应的章节、条文
序号依次顺延或变更。
本次章程修订事宜已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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