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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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法律意见书
2019年12月20日
致: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捷荣技术”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捷荣技术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捷荣技术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还核查、验证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捷荣技术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得到捷荣技术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捷荣技术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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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捷荣技术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5日公告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12月14日公告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变更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15:00于东莞市长安镇新安工业园新民路166号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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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6,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1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6,6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3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156,601,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2%;反对票为2,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8%;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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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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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张辉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梦帆 律师 叶聪颖 律师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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