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19-059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长安镇新安工业园新民路166号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1号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156,604,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35%。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量156,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19%。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4,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量 4,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4,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3.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非独立董事崔真洙先生书面委托非独立董事郑杰先生、非独立董事莫尚云先生委托非独立董事李玲玲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4.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帆律师、叶聪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6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梦帆、叶聪颖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二)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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