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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