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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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认真审阅丁敏华、郭援越、杨光、戴晓华、王溅、吴丽云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方面均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经认真审阅甘为民、王友钊、刘伟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方面均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次董事会的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杭州炬华联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炬华联昕”)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积极寻求外延式投资机会,整合市场优质资源,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对外投资是炬华联昕对外投资项目,是炬华联昕的正常投资经营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带来重大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对外投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甘为民
    
    王友钊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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