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2.经审查,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合法。
3.同意聘任陈金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楼俊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柯亚仕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同意聘任周齐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徐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董新龙(签字):
徐衍修(签字):
黄惠琴(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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