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达产时间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或“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纶科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达产时间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62号文核准,新纶科技于2016年12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9,776,492股,股票发行价为13.87元,共募集资金1,799,999,944.04元,扣除发行费用47,369,998.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52,629,945.44元,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2月15 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8410018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投入募集资金 已投入募集资金 截止半年度募集
资金投资进度
1 TAC功能性光学薄膜 87,262.99 54,593.08 62.56%
材料项目
2 偿还银行贷款 22,000.00 22,000.00 100%
3 补充营运资金 16,000.00 16,000.00 100%
4 锂电池电芯用高性能 25,000.00 25,000.00 100%
封装材料项目
5 锂电池电芯用高性能 25,000.00 23,865.37 95.46%
封装材料扩建项目
三、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达产日期情况及原因
公司根据目前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拟对项目达产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调整前预计项目达到预定本次调整后预定可使用
可使用状态日期 状态日期
1 TAC功能性光学薄膜材料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2 锂电池电芯用高性能封装材料 2019年9月30日 2020年9月30日
扩建项目
1、TAC功能性光学薄膜材料系偏光片关键材料,技术难度大,精度要求高,且项目系国内首例,考虑到日本设备厂商生产能力、交期以及技术人员培训和客户认证等因素,为保障项目质量,“TAC功能性光学薄膜材料项目”5条产线分两期建设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分批建设,稳步推进,其中一期2条产线已于2018年11月投产;二期3条产线由于后续产品升级,产线设计方案需要进一步调整,同时,也在和设备厂商联系调整方案,项目建设和调试周期相应延迟。因此,TAC功能性光学膜材料项目需要延期投产,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TAC功能性光学薄膜材料项目”其余3条产线投产日期调整到2020年12月31日前。
2、锂电池电芯用高性能封装材料扩建项目转募投项目原计划投资金额7亿人民币,募集资金变更金额5亿人民币,现已使用募集资金4.89亿,项目未完成部分属于承诺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部分。现由于新能源项目变化较大,终端客户产能释放不及预期,现有产能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避免产能过剩,控制资金风险,因此,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锂电池电芯用高性能封装材料扩建项目暨第二条产线将延期投产,预计将于2020年9月30日前投产。
四、部分募投项目达产日期调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时间的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达产时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达产时间的事项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在审阅相关材料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达产时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时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募投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时间。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达产时间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梁 勇 曲雯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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