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由董事长黄涛先生提名,聘任温家暖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温家暖先生提名,聘任李秀艳女士、王大明先生、徐晶明女士、周继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封海霞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由董事长黄涛先生提名,聘任周继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温家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秀艳女士、王大明先生、徐晶明女士、周继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封海霞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周继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李进德 李卓 于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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