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福州祯泰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等5个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福州祯泰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福州祯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祯泰置业”)为公司持有13%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阳光城福建和其他股东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地铁置业有限公司分别按26%、28%、36%、10%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福州祯泰置业提供4.4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东兰园控股有限公司、福州祯泰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福州祯泰置业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广西阳唐茂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广西阳唐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阳唐茂房地产”)为公司持有34%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广西阳唐茂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公司和其他股东按权益比例对广西阳唐茂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广西阳唐茂房地产提供4.4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西阳唐茂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广西阳唐茂房地产提供担保。
三、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临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杭州临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临光房地产”)为公司持有32.34%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杭州临光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和其他股东按权益比例对杭州临光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杭州临光房地产提供3.23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杭州临光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临光房地产提供担保。
四、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南平世阳达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南平世阳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世阳达置业”)为公司持有34%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南平世阳达置业以其名下的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公司和其他股东分别按权益比例对南平世阳达置业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对南平世阳达置业的该笔贷款的保证责任份额为34%,南平世阳达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南平世阳达置业提供担保。
五、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启东光勋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启东光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光勋房地产”)为公司持有51%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启东光勋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启东光勋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启东光勋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启东光勋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刘持金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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