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0日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4,670,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58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44,545,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0%;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74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加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19,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9%;反对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849%;反对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9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彧、陈超凡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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