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9-117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06)与《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0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报告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7,227,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5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3,856,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66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71,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92,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9%。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李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108,15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3,676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
李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108,15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3,676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
王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Steven Cai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108,15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3,675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
Steven Cai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Lei Guang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108,15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3,676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
Lei Guang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张宏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108,15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3,675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
张宏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饶媛媛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108,15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3,675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
饶媛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王志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477,213,273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78,79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7%。
王志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盛扬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477,213,273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78,79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7%。
盛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乔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477,213,273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78,79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7%。
乔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李艳女士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477,052,373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17,89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33%。
李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王启岁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476,959,3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24,825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84%。
王启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448,748,77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25%;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8,478,598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86,69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448,748,77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25%;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8,478,598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86,69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474,436,427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2%;反对2,784,746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5%;弃权6,2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01,952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10%;反对2,784,74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27%;弃权6,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477,221,173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2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86,69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2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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