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审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同意公司5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大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和候选资格等情况,我们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大江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其承诺将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大江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与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刘大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但该议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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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康 屈锐征 文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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