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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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有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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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在二十四小时之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交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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