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力集团: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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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80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 (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对除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以外的参股企业的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参股企业股权”)适用该准则。
    
    二、内容提要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
    
    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准则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准则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准则第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二)公司对持有的参股企业股权确认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将该类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公司持有的参股企业股权金融资产分类方式选择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公司目前持有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1家参股企业的股权,将其确认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期初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后续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利润金额;处置该股权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留存收益,不影响处置当期利润。该种方法在投资持有期间,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各期利润均不会带来影响;同时,在处置该股权时,对原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也不能计入处置当期利润,直接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
    
    公司参股企业股权2018年期末账面价值与2019年期初公允价值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2018年期末金额      2019年期初评估金额    增减值
      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          14,872,680.00         14,872,680.00
               合计                   14,872,680.00         14,872,680.00
    
    
    公司参股企业股权对年末净资产的影响金额会依据年末对参股企业股权评估结果(如存在公开市场的依据年末公开市场报价)调整。
    
    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议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确认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将该类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的规定,将持有的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1家参股企业的投资确认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将该类投资(除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外的对其他参股企业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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