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9 证券简称:海汽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2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相
关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屯昌海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昌交通建设公司”)于2019年8月收到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屯昌海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9932平方米闲置土地的决定》、撤销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屯昌县人民政府不服上述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近日,屯昌交通建设公司收到二审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进展情况
(一)前期披露情况。2017年12月27日,屯昌交通建设公司收到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屯昌海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9932平方米闲置土地的决定》(屯府发〔2017〕151号) ,收到该决定后,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日和2019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47)、《关于子公司收到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01)和《关于子公司收到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28)。
(二)一审判决情况。2019年1月23日,屯昌交通建设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琼府复决〔2018〕77号)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随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琼96行初35号),判决:一、撤销被告屯昌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屯府发[2017]151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屯昌海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9932平方米闲置土地的决定》;二、撤销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琼府复决(2018)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二审判决情况。屯昌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近日,屯昌交通建设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琼行终53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7年12月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749.19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之规定,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此,二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六条之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土地资产在以后年度不再进行摊销(该事项所涉土地使用剩余年限34.17年,如继续摊销,每年摊销费用51.20万元)。
上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报备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琼行终531号)
特此公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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