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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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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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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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公司网站;
    
    (三)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现场参观、日常公司调研或电话会议;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七)路演;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更新,定期举行投资者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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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行业研究:为投资者关系、公司战略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五)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六)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等;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后的咨询电话。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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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章接待沟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四条 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以上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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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秘办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秘办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供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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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批准与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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