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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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上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财务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若审核通过,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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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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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法律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组织和管理实施审批通过的对外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执行对外担保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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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负责监管风险的专人应当同时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及时披露。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批准与修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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