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邵秀英,董事、
高管王蔚,公司原董事、高管齐海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邵秀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 号)、《关
于对齐海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 号)《关于对王蔚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0】7 号),具体内容如下:
1、邵秀英:
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董事长,你在股
票减持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你于 2019 年 9 月 4 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7,895,156 股。2019 年 9 月 9 日,
因股票质押 被质权人 通过集中 竞价交 易方 式强制平仓 ,导致你 减持公司 股份
3,993,978 股。你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间距上述减持时间不满 15 个交易日。(二)
你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累计不超过 8,275,998 股。你于 2020 年 1 月 3 日至 1 月 8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672,685 股。你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间距上述时间不满
15 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
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计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齐海莹:
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你于 2020 年 1 月 3 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8,093,010 股。2020 年 1 月 6 日及 1 月 7 日,因股票质押
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平仓,导致你减持公司股份分别为 5,698,000
股、2,395,010 股。你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间距上述时间不满 15 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
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计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王蔚:
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你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
不超过 3,668,505 股。2020 年 1 月 3 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
股份 3,668,505 股。你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间距上述时间不满 15 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
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计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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