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阅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资料,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持续性激励效果,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客户经理/主管及以上,其中客户经理/主管截至2018年末入职须满2年)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6.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 激励对象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2.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试行办法》《管理办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
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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