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河南润田供应链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物流项目在华中地区的网络布局,有利于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
洪 波 陈珠明 魏志华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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