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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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5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2),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54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56),于2019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8),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55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56),于2019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6),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农行
    
    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
    
    755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9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9-189),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农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55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现将以上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82执754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情况: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1: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2: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3:钟玉
    
    案由:执行
    
    (一)、(2019)苏0582执7545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上海银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于2019年12月23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上海银行支付164,525,539.68元;
    
    2、向上海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负担申请执行费231,926.00元。
    
    (二)、(2019)苏0582执7545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上海银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19)苏0582执755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情况: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1: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2: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19)苏0582执7555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2019年12月30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行张家港分行支付292,036,533.90元;
    
    2、向农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光电公司、康得新负担申请执行费359,437.00元。
    
    (二)、(2019)苏0582执7555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19)苏0582执755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情况: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1: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申请人2: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19)苏0582执7554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于2019年12月23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行张家港分行支付102,466,448.70元;
    
    2、向农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康得菲尔、康得新负担申请执行费169,866.00元。
    
    (二)、(2019)苏0582执7554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2019)苏0582执755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情况: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1: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2: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19)苏0582执7553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于2019年12月30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行张家港分行支付165,121,354.43元;
    
    2、向农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康得菲尔、康得新负担申请执行费232,521.00元。
    
    (二)、(2019)苏0582执7553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9)苏0582执754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19)苏0582执755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19)苏0582执755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19)苏0582执755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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