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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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9-062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6,148,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2,626,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4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522,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下同)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448,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张艳列席了本次会议。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483,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302%;反对232,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21%;弃权5,432,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783,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1.9586%。;反对232,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299%;弃权5,432,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7115%。
    
    杨卓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16,2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82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弃权5,432,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01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28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5,432,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7115%。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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