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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委托方: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出具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会议室召开。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罗达律师、肖然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2019年12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四)《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9:15至2019年12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雪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99,205,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320 %。前述股东为截止 2019年12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6%。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22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0%;反对2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二:《关于推选张波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22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0%;反对2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三:《关于推选李笛鸣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22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0%;反对2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达
经办律师:
肖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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