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以公开受让方式出售连城县森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公开受让方式出售连城县森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郑新芝 罗元清 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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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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