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议案
1、因桐庐县“富春未来城”的开发建设,根据其项目规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邦建材”)位于其一期建设区范围内。为配合当地政府高品质高效率建设“富春未来城”,进一步促进桐庐经济社会发展,参照《桐庐县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桐庐县属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精神,根据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永正房地估【2019】TL0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收购非国有企业土地房产设备备案审批表,汉德邦建材与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协议书》所涉及的包括土地价值、建筑物价值、室外附属设施价值、设备搬迁补偿、奖励等各项费用,符合政府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市场定价的原则。
2、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预计为公司带来重大收益,公司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收购和搬迁补偿费用金额计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具体金额最终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通过。
二、关于终止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并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资本市场环境等做出的审慎举措,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就公司申请撤回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罗 金 明 周 永 亮 王 红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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