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短期融资,节省公司财务费用
支出,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86亿元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朱武祥、张奇峰、王京伟
2020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