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
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
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且不存在《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向公司所属子公司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景福公
司进行委托贷款,目的是为了保证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按期缴纳
2020年度资源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向阳煤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用,符合行业规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向公司
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公司控制贷款风险。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合法有效。
三、关于向公司所属子公司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榆树坡
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目的是为了保证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2、5号煤
层配采项目工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向阳煤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用,符合行业规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向公司提
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公司控制贷款风险。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张继武 孙国瑞 辛茂荀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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