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决议,2019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签到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周四)12:00在新疆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第四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岩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7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13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57,997,883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4.2489%。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19年12月13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1,764,056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737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26,056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763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9%;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64,056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737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李岩、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吕占民、独立董事朱明、独立董事汤洋、监事会主席佐军、职工代表监事艾克拜尔·买买提、监事赵树芝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朱谷佳、董事袁立科、独立董事施国敏、监事高娟、监事冉耕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总经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伟、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杨宏利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星通过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艾克拜尔·买买提先生、杨继东先生作为计票人,监事赵树芝、本所见证律师作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拟补选非独立董事2名,表决结果如下:
    
    1.1 补选简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9,782,59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3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46,70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31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2 补选金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8,982,59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46,70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20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1为非独立董事补选议案,已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楼晶晶
    
    2019年12月19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准油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