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关于万向集团公司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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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19-28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关于万向集团公司回复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发布了《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进行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为了明晰万向集团各板块的发展战略,万向集团公司收购其全资子公司万向资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顺发恒业61.33%股权,触发要约收购。万向集团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1月20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申请文件。
    
    2018年11月30日,万向集团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18186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万向集团公司提交的《万向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万向集团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鉴于本次反馈意见相关事项的具体落实还需一定时间,相关材料还需要进一步补充收集与完善,万向集团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本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2019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同意万向集团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鉴于上述涉及的事项和需要收集补充的材料已完成核查和完善,万向集团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审查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2019年12月18日,万向集团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第 181865号),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万向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的审查。
    
    万向集团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反馈意见答复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万向集团公司关于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万向集团公司将在上述反馈意见答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本次万向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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