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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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了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为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规模不
    
    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公
    
    司提供反担保事项以及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国投财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财务”)关联交易事项,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文件,对公司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以及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下,经审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中投保为本次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中投保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的相关文件,对中投保的情况和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我们认为,中投保为本次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担保费不超过1.2%/年(按在保本息收取),条件优于市场第三方担保机构,定价公允。公司为本次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符合一般商业原则,反担保措施选择合理。上述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有利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债券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聘请安信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的相关文件,对安信证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我们认为,安信证券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具备提供发行债券融资服务的能力和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要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聘请国投财务作为公司本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财务顾问的相关文件,对国投财务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我们认为,国投财务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财务顾问,具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能力和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要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中投保为本次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并与公司签署担保协议、公司向中投保支付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安信证券、国投财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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