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满足公司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同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吸引留住公司发展的宝贵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并同意以7.51元/股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有利于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公司经营管理成果与经营者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和发挥高层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积极的“激励与约束”的薪酬管理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庞敏 李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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