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9-050
转债代码:113017 转债简称:吉视转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6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2月27日
●兑息发放日:2019年12月27日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吉视转债”)将于2019年12月27日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17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吉视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017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5.60亿元
(六)发行数量:1,560万张(156万手)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
2.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3%,第五年为1.5%,第六年为1.8%。
3.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7月2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6.初始转股价格:2.98元/股
7.最新转股价格:2.95元/股。(2018年6月28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吉视转债”转股价格自2018年6月28日起由2.98元/股调整为2.96元/股;2019年7月4日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吉视转债”转股价格自2019年7月4日起由2.96元/股调整为2.95元/股;以上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8.吉视转债信用评级:AA+。
9.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5%(含税),即每手面值1,0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6日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息日:2019年12月27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发放日:2019年12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吉视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和美路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
联系人:任国新
联系电话:0431-88789022
传真:0431-88789990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43层
联系人:杨日盛、吴燕华
联系电话:010-59355737
传真:010-5643701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