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金贵 股票代码:002716
债券简称:14金贵债 债券代码:11223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2014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9年第十九期)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19年12月
声 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国泰君安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29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发行不超过7亿元的公司债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期债券的名称及代码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4金贵债”,债券代码为“112231”。
2、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
3、本期债券的票面金额
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4、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利率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2年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7.05%,经存续期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55%。
8、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11月3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2017年11月3日,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完毕,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148,021张,剩余债券数量为6,851,979张。
15、信用等级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出具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2014]084号),本期债券发行时,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根据相关跟踪评级安排,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2015年5月28日、2016年5月4日、2017年6月28日、2018年6月12日,东方金诚分别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为AA。
2019年3月21日,东方金诚出具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14金贵债”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19]92号),下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至A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调“14金贵债”信用等级至AA-。
2019年6月26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至AA-。
2019年8月16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
2019年9月12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B。
2019年9月23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
2019年10月18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B-。
2019年11月3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下调至C,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B-下调至C。
16、付息、兑付方式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条款
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8、违约情况
金贵银业于2019年11月4日(本债券应于2019年11月3日兑付,因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故实际兑付日为2019年11月4日)未能按时全额兑付“14金贵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已构成实质违约。
三、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4 金贵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披露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金贵银业于2019年11月30日及12月14日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相关事项。
1、案件一
发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1民初14605号之一,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案由系原告方要求发行人支付其应收账款48,400,000 元;要求发行人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应收账款48,400,000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1,646,999.70元;要求发行人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第一笔应收账款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505,011.11元;判令曹永贵先生对被告一、被告二应承担的上述第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2、案件二
发行人因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方:周建)于近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湘1003民初2754号,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周政、陈大联、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10,318.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3、案件三
发行人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原告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原告要求发行人向原告兑付“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本金46,571,900.00元。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的利息(以债券本金46,57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5%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为2,930,148.71元)及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50,088,078.4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815%计算)。上述金额合计49,502,048.71元。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4、案件四
发行人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原告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9)京0102民初34958号】。原告要求发行人兑付“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本金40,495,800.00 元,自 2018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的利息3,057,432.90元。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
5、案件五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337号之一,法院裁定:
(1)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铁砂坪有色金属矿的采矿权(权证号为C4300002010033210057497);
(2)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3)查封被申请人黄华茂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4)查封被申请人许丽名下座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 399 号(凤凰山一号)29 栋的房屋;
(5)查封被申请人曹永贵名下座落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南岭生态城鹿鸣谷 B1栋 101 号的房屋及其持有的郴州铴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郴州市金和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6、案件六
发行人因公司合同纠纷(原告方: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2019)闽01民初2668号】。原告要求发行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740,067.8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23,000元及其他费用。
7、案件七
发行人因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原告方: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1003民初2694号】,法院裁定:
(1)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663,465.85元;
(2)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被告的2000T/a白银清洁冶炼改扩建项目宿舍楼(8#栋)施工工程在折价或拍卖时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八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渝05执异547号】,法院裁定:中止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8111601062600356031上1,680万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案由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案外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金额,而冻结的金额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因8111601062400328341-000001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9年8月29日无条件承兑,如法院冻结保证金,案外人将形成垫款,故请求解除对8111601062600356031-000001保证金账户的司法冻结。
9、案件九
发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方:郴州市东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收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10民初315号】,法院裁定:
(1)由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自 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0、案件十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3号,法院裁定:
(1)被告一(发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4,800万元;
(2)被告一(发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956,000元和罚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48,9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二、三、四、五、六【分别为曹永贵(被告二)、许丽(被告三)、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五)、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就本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被告一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三、四、五、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1、案件十一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5号,法院裁定:
(1)被告一(发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4,800万元;
(2)被告一(发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956,000元和罚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48,9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二、三、四、五、六【分别为曹永贵(被告二)、许丽(被告三)、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五)、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就本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被告一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三、四、五、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中,一至八为新增诉讼,九至十一为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涉诉案件较多,反映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已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本期债券的兑付及违约后的债务处置产生不利影响,受托管理人提请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风险事项。
(二)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冻结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4日公告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冻结情况,对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轮候冻结的情况进行说明。根据公司公告,曹永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计314,470,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74%。其中累计质押的股份为共计307,367,67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 97.7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00%;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共计314,470,47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74%;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8,597,657,964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1、新增轮候冻结情况
2019年12月14日公司公告了控股股东存在新增被轮候冻结的情况,如下所示:
是否为第一 轮候冻结数量 本次轮候冻结占 轮候冻结执行 轮候冻
股东名称 大股东及一 (股) 其所持股份比例 人名称 结日期 委托日期
致行动人 (%) (月)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天津市第一中 36 2019-12-1
级人民法院 1
2、累计轮候冻结情况
本次轮候 轮候
序 股东名 是否为第一大 轮候冻结数量 冻结占其 轮候冻 冻结
号 称 股东及一致行 (股) 所持股份 结执行 日期 委托日期
动人 比例 人名称 (月)
(%)
上海市宝
1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山区人民 36 2018/11/1
法院
广州市番
2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禺区人民 36 2018/12/3
法院
广州市番
3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禺区人民 36 2018/12/3
法院
广东省深
4 曹永贵 是 86,422,488 27.48% 圳市中级 36 2018/12/4
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
5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圳市中级 36 2018/12/6
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
6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五中级人 36 2019/2/1
民法院
山东省烟
7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台市中级 36 2019/3/12
人民法院
成都市青
8 曹永贵 是 2,230,000 0.71% 羊区人民 36 2019/4/2
法院
长沙市芙
9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蓉区人民 36 2019/5/9
法院
广东省深
10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圳市中级 36 2019/6/25
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
11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东新区人 36 2019/7/23
民法院
四川省成
12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都市中级 36 2019/7/25
人民法院
益阳市赫
13 曹永贵 是 3,800,000 1.21% 山区人民 36 2019/8/1
法院
苏州工业
14 曹永贵 是 3,648,649 1.16% 园区人民 36 2019/8/2
法
重庆市渝
15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北区人民 36 2019/8/7
法院
江西省南
16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昌市中级 36 2019/8/13
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
17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州市中级 36 2019/8/13
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
18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城区人民 36 2019/8/21
法院
湖南省郴
19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州市中级 36 2019/8/27
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
20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州市中级 36 2019/8/27
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
21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圳市中级 36 2019/8/28
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
22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圳市中级 36 2019/9/16
人民法院
四川省雅
23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安市中级 36 2019/9/18
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
24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 州市中级 36 2019/9/19
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
25 曹永贵 是 10,853,894 3.45% 州市中级 36 2019/9/30
人民法院
益阳市赫
26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山区人民 36 2019/10/11
法院
益阳市赫
27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山区人民 36 2019/10/11
法院
益阳市赫
28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山区人民 36 2019/10/11
法院
郴州市北
29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湖区人民 36 2019/10/14
法院
上海市浦
30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东新区人 36 2019/11/12
民法院
广东省深
31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圳市中级 36 2019/11/19
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
32 曹永贵 是 314,470,479 100.00% 一中级人 36 2019/12/11
民法院
合计 —— 8,597,657,964 2734.01% —— —— ——
股份轮候冻结原因:上述曹永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系曹永贵先生的债务纠纷所致。
国泰君安将密切关注发行人“14金贵债”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相关事项,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本页无正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第十九期)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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