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2 证券简称:设研院 公告编号:2019-093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9年12月5日,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91,837,2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6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1,834,3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6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1,926,6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92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毛振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毛振杰、汤意、李智、王世杰、韩新宽,公司监事娄晓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国锋(董事会秘书)、林明等人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也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1,834,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2,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4,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1%;反对2,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1,834,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2,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4,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1%;反对2,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1,836,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6,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1,836,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6,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王竞楠律师、武芳芳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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