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利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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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19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0日以邮件及公告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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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2月
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2月10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2019年12月10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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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75名,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354万股,授予价格为14.79元/股。公司监事会已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并进行了公示,并对核实及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原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4.57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5名调整为7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54万股调整为349.43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一致同意以2019年12月2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4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调整进行了核实并认为:调整后的
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以2019年12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349.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19年12月2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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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60日期限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及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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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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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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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张鑫
刘从珍
2019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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