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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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基于上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0日,并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349.43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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