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5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国圆锥滚子轴承反倾销诉讼的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对中国出口的圆锥滚子轴承及其零件产品反倾销税命令2015-2016年度(调查期: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行政复审的终裁决定:包括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股份”或“公司”)在内的3家企业不符合单独税率资格,与其它未取得单独税率资格的企业适用中国 92.84%普遍税率。公司就美国商务部上述不公正裁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捍卫公司利益。
2018年12月底,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公布了上述案件的初步裁定:法官在裁定中支持公司提出的抗辩,即美国商务部否定公司单独税率资格的做法违反法律,且缺乏证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及2019年1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圆锥滚子轴承及其零件产品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及《关于反倾销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二、诉讼的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通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公布了上述案件的判决书:法官支持美国商务部于2019年3月草拟的重审裁决,即兆丰股份符合单独税率资格,但2015-2016年度适用税率为中国92.84%普遍税率。此后美国商务部将正式公布上述重审裁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2015-2016年度反倾销税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向美国当地进口商征收,不会对本公司过往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2019年2月,公司已在美国商务部2016-2017年度行政复审中取得单独税率资格,适用7.04%单独税率(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19-011)。本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目前适用的7.04%单独税率。
公司深耕北美售后市场多年,对北美市场及客户需求有着深入了解,拥有引领市场的产品迭代创新能力,并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基于各自优势共同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已成为常态,为市场龙头客户的“战略供应商”。公司多年建立的产品开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客户粘性构筑了业务壁垒。
公司将持续加大国内及其它国际市场的开发力度,积极拓展新客户和新产品,尽可能减少美国贸易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的负面影响,稳定盈利。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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