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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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实机电”)、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特”)向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是在原授信期限届满的基础上继续申请,故公司本次为精实机电和格兰特综合授信额度共计5000万元担保不会增加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
    
    另外,公司2019年8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与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格兰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授信5000万元及相关担保,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对该项授信合作银行进行变更,变更为向华夏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申请授信的5000万元,担保方案不变。格兰特变更授信银行,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事项未增加授信额度,此授信涉及的相关担保亦不会增加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
    
    精实机电和格兰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精实机电和格兰特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投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凌志雄、柴艺娜、曾祥君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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