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拟设立二级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拟设立二级子公司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设立二级子公司,有利于增强公司技术实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与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法律限制或禁止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设立二级子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拟设立二级子公司的议案》。
二、 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查阅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审议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许映鹏 陈京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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