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交易内容及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依据,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定价原则,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
监事:
梅培培 钱瑜 张金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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