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4栋4楼;
李占江,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韩晓红,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6月14日,越博动力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部分收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越博动力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调减了部分营业收入。越博动力2018年半年度、前三季度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调减1,291.76万元、3,172.00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51.31%、345.13%,且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越博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越博动力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占江、时任财务总监韩晓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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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越博动力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占江、时任财务总监韩晓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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