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稿)》《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
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前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
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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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许士卫先生为董事会秘书。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
符合相关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该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徐景熙 程永峰 彭建云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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