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矿业:关于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9-048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6年11月7日,上海宏达矿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签订了《华鑫信托?鑫海13号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贷款合同》(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2018年11月,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1》,根据《补充协议1》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为本次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继续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近日,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2》,根据《补充协议2》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为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2》,约定公司继续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贷款累计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贷款64,398.48万元,贷款余额为52,398.48万元(不含本次信托贷款)。
    
    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7日,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074号公告。2018年11月,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为本次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继续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 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72号公告。
    
    二、签订《补充协议2》及相关协议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2》,根据《补充协议2》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为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2》,约定公司继续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三、交易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57,484.042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华电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褚玉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84年6月1日
     经营期限     1984-06-01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
                  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末,华鑫信托经审计的总资产为744,682.07万元,净资产为653,711.70万元;2018年营业收入为103,407.15万元,净利润为59,879.09万元。
    
    四、签署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2》主要条款
    
    贷款人:华鑫信托(甲方)
    
    借款人:宏达矿业(乙方)
    
    1、借款金额:人民币1.2亿元(最终以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为准)
    
    2、借款期限:48个月
    
    3、借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的贷款利率为6.1%/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届满24个月至36个月内的贷款利率为6.3%/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届满36个月至48个月内的贷款利率为7.7%/年,该利率为固定利率。
    
    5、利息结算:乙方按自然季度计付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1日,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到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6、贷款偿还:乙方应于贷款的到期日(即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满48个月之对应日,或经本信托委托人与乙方共同协商确定后,本信托委托人给甲方出具书面指令要求乙方提前还款的)一次性归还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同时支付贷款应付未付的全部利息,利随本清。如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到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7、强制执行条款
    
    7.1债务人(乙方,借款人)应根据债权人(甲方,贷款人)要求,办理本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7.2本协议如经公证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承诺: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债务人放弃与此相关的所有抗辩权。
    
    (二)相关担保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补充协议2》,为本次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乙方)
    
    1、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债务金额、违约金、赔偿金等;(2)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强制执行公证费等);(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4)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补充协议2》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协议2》,公司以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质押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出质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质权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乙方)
    
    1、质押股权:甲方以其持有标的股权(3,562.24万股齐商银行股权)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乙方为上述质押物上第一顺位且唯一的质押权人。
    
    2、质押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债务金额、违约金、赔偿金等;(2)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4)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协议2》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补充协议》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的战略发展需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退市未来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