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短期借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短期借款是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短期周转、生产经营需要,借款利率公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借款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对外短期借款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鼎映 马宁宁 李胜楠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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