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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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普利制药 公告编号:2019-141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瑞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份10,990,6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00%)的股东,瑞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495,292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从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0,990,58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合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0,990,61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00%。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股东瑞康投资的《减持股份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瑞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之日,瑞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990,616股,占公司总股本4.0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计划
    
    1、拟减持的原因:基金到期;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
    
    3、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及比例:合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0,990,61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00%。若此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配股等事项,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其中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即从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内;大宗交易自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6月24日)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按照上市承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三、拟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为瑞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瑞康投资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股东瑞康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瑞康投资承诺:若违反减持意向的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个月,发行人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公司)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截至本公告日,瑞康投资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瑞康投资在减持过程中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瑞康投资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瑞康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瑞康投资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况。
    
    (五)瑞康投资已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五、备查文件
    
    (一)《减持股份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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